債務人先將財產轉移給第三人,讓債權人無法強制執行時,該怎麼辦?
儘管債務人要確實知悉「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將財產轉移,才真正損害債權人之債權,但由於舉證困難,所以建議先向法院提供擔保申請假扣押,若已經脫產,「針對共謀者象法院訴請無效」並供擔保提出假處分。
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有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債務人於遭查封之後,雖尚不失所有權,但已失處分權,因此其於查封後所為處分行為,應屬無效。所謂無效,有因程度上的不同而分為「查封效力相對無效」及「查封效力絕對無效」二種。
所謂「查封效力相對無效」,乃指債務人對查封物所為處分,僅對執行債權人無效,但債務人與處分行為相對人間依然有效,倘執行債權人撤回執行之聲請或查封經撤銷時,處分行為即完全有效。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76條第三項規定,「已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其通知於第一項執行行為實施前到達登記機關時,亦發生查封之效力。」
因此,即使債務人已經脫產,仍不得對抗債權人,對於債權人或買受人之權利並無影響。
※重要提醒:
正所謂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許多人總會藉由鑽漏洞,來避免自己的責罰,或是需要償還的債務。只是需要在債務人得知要「強制執行」後,其轉移才算無效,所以債權人可先至法院申請假扣押,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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