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公司」,一般名稱為「帳務催收」、「財務管理」公司,即是接受債權人委託,向債務人索討債務之機構。
討債公司依據經濟部公告,係指公司設立登記經營「應收帳款收買業」,業務界定為「具有實質商品交易所產生之應收帳款為限,並不包括融資放款所生債權、信用卡業務或其他非實質商品交易所產生之應收帳款。」,故所謂「討債」業務,僅限於具有實質商品交易所產生之「貨款」收取與催收,且必須與「銷貨商」訂有「貨款債權」契約,對逾期應收帳款受債權人委任催收之業務。
只是,現今有許多討債公司,營業範圍還包括融資放款、信用卡或非「實質商品」交易所產生之帳款。而討債公司除依合法程序透過法院執行債務人財產取償,亦有相當多數討債公司遊走法律邊緣,對債務人施加壓力,更甚者以暴力討債,案例不甚枚舉。
儘管其主管單位為金管會,但由於無直接的約束力,因此內政部開設了「不當討債檢舉專線」,受理暴力討債的檢舉;甚至在今年,立委推動債務催收法立法,草案明訂何謂不當催收,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侮辱、毀損方式催收債務。
※重要提醒:
到了現在,暴力討債公司已經勢微,也從直接跟債權人購買債權,轉變成單純討債的公司減少付出的成本,甚至還會委託徵信公司尋人兼討債,儘管討債的模式越來越多樣,但仍不離法律保障的範圍。
本文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但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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