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參與分配」︰指債權人依據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聲請就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後,其他債權人向執行法院請求就執行所得之金額,同受清償之意思表示。
另外,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3條:「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應合併其執行程序,並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得獨立發生查封效力,而為另一獨立之執行程序不同。」
因此,當雙重聲請執行時,法院應依「職權」為後執行者繼續執行。但聲請參與分配,則因係附屬他債權人之執行程序,故有學者主張如執行程序經撤回或被撤銷而消滅,則參與分配之效力,亦隨之而消滅,不生繼續執行之問題。
另外,依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9項第一款規定︰「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者,以有執行名義或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為限。」
同法第16項第一款,「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時,如他債權人已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聲明參與分配者,得聲請繼續執行。」
※重要提醒:
由於每個債權人得知訊息,或是決定討回債務的時間點不一,為防止先搶先贏而有所損失,因此藉由強制執行法之相關規定,可以保障債權人自己的權益。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但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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