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強制執行法第53條規定:
「左列之物不得查封:
一、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
二、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三、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
四、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
五、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
六、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
七、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
除此之外,可對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股票)、薪資 存款 應收帳款等進行查封。
因此,花蓮市區一家大型寵物用品店,因滯欠衛福部健保署近32萬元健保費的情況下,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查封狗屋、貓跳台、貓砂等寵物用品,將公開拍賣或變賣以沖抵欠款。
※重要提醒:
查封物件多以當事人財產為主,但仍有考量的條件,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但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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