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 書狀類別 | 相關條文 | 使用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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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聲請法官迴避狀(依法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 | 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 | 法官有應該主動迴避不能辦理訴訟的情形而沒有迴避,請法院換1位法官審理。 |
2 | 聲請法官迴避狀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 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 | 法官有偏袒對方當事人的情形,請法院換1位法官審理。 |
3 | 民事參加訴訟狀 | 民事訴訟法第58條 | 權利會因為訴訟受影響的人,聲請參與訴訟的進行。 |
4 | 民事告知訴訟狀 | 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項 | 請法院(法官)把訴訟告知給權利會受訴訟結果影響的其他人。 |
5 | 委任代理人狀(附委任狀) | 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第2項 | 把委任代理人的事告訴法院。 |
6 | 聲請通知終止委任狀 | 民事訴訟法第74條第1項、第2項 | 把終止委任代理人的事告訴法院。 |
7 | 聲請偕同輔佐人到場狀 | 民事訴訟法第76條第1項 | 請法院(法官)許可輔佐人陪同到場,並幫忙當事人作訴訟行為。 |
8 |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狀 |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 | 判決確定以後,請法院確定自己及對方當事人應該負責的訴訟費用金額。 |
9 | 聲請命原告提供擔保狀 | 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項 | 原告在國內沒有住所或財產,被告請求法院命令原告對訴訟提出擔保金。 |
10 | 聲請返還擔保金狀(附催告行使權利函) |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 | 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後,要拿回原先到提存所提供的擔保金(現金、定存單或有價證券)。 |
11 |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狀(假扣押、假處分) |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 | 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後,要拿回原先提存的擔保金,必須要先請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如果有損害可以行使。 |
12 |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狀(假執行) |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 | 聲請假執行後,要拿回原先提存的擔保金,必須要先請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如果有損害可以行使。 |
13 | (停止執行) |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 | 聲請法院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後,要拿回原先提存的擔保金,必須要先請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如果有損害可以行使。 |
14 | 聲請准予變更提存物狀 | 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 | 向法院請求變更原來到提存所提存的現金、定存單或有價證券(例如原來提存現金,現在要換成定存單,或定存單到期要換成另一張)。 |
15 | 聲請訴訟救助狀 |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 | 沒有錢繳納提起民事訴訟的訴訟費用時,聲請法院准許起訴的時候暫時不用先繳納,等判決確定的時候由法院向敗訴的人收取。 |
16 | 陳明送達代收人狀 | 民事訴訟法第133條 | 向法院表示要由第三人代替自己收受法院寄送的訴訟文書。 |
17 | 聲明變更送達處所狀 | 起訴狀上的送達地址或原來的送達地址,要改變為其他的地址。 | |
18 | 聲請公示送達狀 | 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 對方當事人的地址查不到,或者不住在戶籍地的時候,聲請法院用登報或網路的方式向對方當事人送達。 |
19 | 聲請變更期日狀 |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 法院(法官)定的開庭、調解、測量或其他的日期,如有不能出庭的理由,向法院(法官)聲請更改日期。 |
20 | 聲請回復原狀狀 | 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項 | 因自然災害而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訴訟(例如上訴、抗告),聲請法院准許補作訴訟行為。 |
21 | 聲明承受訴訟狀 | 民事訴訟法第176條 | 因訴訟當事人死亡、破產、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受監護宣告等情形,要由繼承人、新任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向法院請求繼續進行訴訟。 |
22 | 聲請命續行訴訟狀 | 民事訴訟法第178條 | 對方當事人應該承受訴訟的情形,卻沒有承受訴訟,由我方當事人請求法院命對方當事人繼續進行訴訟。 |
23 | 聲請續行訴訟狀 | 民事訴訟法第190條 | 雙方當事人都同意停止訴訟,或因為開庭遲到而被當作合意停止訴訟的時候起算4個月內,請求法院繼續進行訴訟。 |
24 | 聲請不公開審判狀 | 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前段 | 開庭的內容有關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營業秘密,請求法院用不公開法庭來開庭。 |
25 | 合意不公開審判狀 | 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後段 | 開庭的內容有關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營業秘密,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用不公開的法庭,向法院請求不公開。 |
26 | 聲請再開辯論狀 |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 | 法院(法官)告知訴訟辯論終結,並且定一個日子宣判後,向法院請求再開庭。 |
27 | 聲請更正錯誤狀 |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 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中,有明顯的文字錯誤或計算錯誤,請求法院更正錯誤。 |
28 | 聲請補充判決狀 |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 | 法院的判決中有漏掉請求事項沒有判決的,請求法院再就漏掉的事項補充判決。 |
29 | 聲請補發裁判書狀 | 遺失法院的裁判書,或因辦理相關繼承、戶政、地政事項而需要裁判書正本的時候,請求法院多發給裁判書。 | |
30 | 聲請閱卷狀 |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 | 向法院請求看訴訟的卷宗或影印卷宗內容。 |
31 | 民事起訴狀 (一般)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 一般民事訴訟會用的起訴狀參考。 |
32 | 民事起訴狀(借款)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 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用的起訴狀參考。 |
33 | 民事起訴狀(給付票款)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 請求被告給付支票或本票金錢的起訴狀參考。 |
34 | 民事起訴狀 (損害賠償)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 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的起訴狀參考。 |
35 | 民事起訴狀(拆屋還地)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 主張被告無權占有自己的土地,並要求被告將房屋拆除、返還土地的起訴狀參考。 |
36 | 民事起訴狀 (確認界址)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 自己土地的地界和隔壁的土地地界有爭議,請求確認地界的起訴狀參考。 |
37 | 民事起訴狀(不當得利)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 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的起訴狀參考。 |
38 | 民事起訴狀(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 請求被告將房屋返還並且損害賠償的起訴狀參考。 |
39 | 民事起訴狀(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非訟事件法第101、195條 | 主張被告持有,有原告簽名的本票,對原告的債權不存在。 |
40 | 民事起訴狀(所有權轉移登記)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民法第758條 | 請求被告把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權移轉給原告的起訴狀參考。 |
41 | 民事起訴狀(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民法第767條、民法第821條 | 請求被告將原告土地上的地上物(建築物)拆除後,返還土地給原告的起訴狀參考。 |
42 | 民事起訴狀(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 民法第244條第1項 | 主張被告作假買賣,請求被告將假買賣所作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為債務人所有的起訴狀參考。 |
43 | 民事起訴狀(請求給付會款) | 會首(會頭)請求會員(會腳)給付會款的起訴狀參考。 | |
44 | 民事起訴狀(請求償還會款) | 民法第709之9條、民事訴訟法第246條 | 會員(會腳)請求會首(會頭)或其他死會會員按月分攤會款的起訴狀參考。 |
45 | 追加被告狀 |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 起訴以後,原告增加被告的追加狀參考。 |
46 | 追加訴之聲明狀 |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 起訴以後,原告增加訴訟請求的事項(聲明)。 |
47 | 撤回起訴狀 | 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 | 起訴以後沒有繼續進行訴訟的必要,向法院表示撤回原來的訴訟。 |
48 | 聲請撤回狀 | 民事訴訟法第262條 | 訴訟以外的其他聲請,因為和解或其他原因,沒有繼續進行的必要,向法院表示撤回。 |
49 | 答辯狀 | 民事訴訟法第266條第2項 | 被告向法院表示不同意原告提起訴訟的理由。 |
50 | 民事準備書狀 | 民事訴訟法第265條 | 原告起訴以後,補充起訴的理由或證據而向法院提出的書狀。 |
51 | 聲請通知證人狀 | 民事訴訟法第298條 | 訴訟中請求法院問某位證人,並提出證人姓名、地址或其他相關資料的聲請狀。 |
52 | 聲請保全證據狀 | 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 | 證據有滅失或其他無法在訴訟中使用的情形,聲請法院先保全證據。 |
53 | 聲請判決確定證明書狀 | 民事訴訟法第399條第1項、第2項 | 判決確定以後,請求法院給予判決確定的證明。 |
54 | 聲請裁定確定證明書狀 | 民事訴訟法第399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 | 裁定確定以後,請求法院給予裁定確定的證明。 |
55 | 聲請調解狀(因傷害請求損害賠償) | 民事訴訟法第405條 | 因為被對方當事人傷害發生損害,請求法院調解委員調解。 |
56 | 聲請調解狀(請求償還借款) | 民事訴訟法第405條 | 因為對方當事人借款未還,請求法院調解委員調解。 |
57 | 聲請調解狀(請求給付貨款) | 民事訴訟法第405條 | 因為對方當事人沒有給付貨款,請求法院調解委員調解。 |
58 | 聲請調解狀(請求遷讓房屋) | 民事訴訟法第405條 | 因為對方當事人租屋或借用房屋未還,請求法院調解委員調解。 |
59 | 聲請調解狀(請求交還土地) | 民事訴訟法第405條 | 因為對方當事人應返還土地而沒有返還,請求法院調解委員調解。 |
60 | 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 |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0 | 請求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用表格式的起訴狀來提起訴訟。 |
61 | 捨棄上訴狀 | 民事訴訟法第439條第1項 | 對法院判決沒有意見,表示放棄上訴。 |
62 | 聲請上訴狀(聲明上訴,理由另補) |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 | 對法院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但上訴理由以後再提出。 |
63 | 上訴理由書(補提上訴理由) |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2項 | 提出對原法院判決不服的上訴理由。 |
64 | 上訴狀 (聲明上訴及上訴理由) |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2項 | 對法院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並且提出上訴理由。 |
65 | 附帶上訴狀 | 民事訴訟法第460條 | 對方當事人上訴以後,在上訴審法院就自己敗訴的部分也附帶提起上訴。 |
66 | 撤回上訴狀 | 民事訴訟法第459條第1項 | 提起上訴以後,對原法院的判決沒有意見,而撤回原來的上訴。 |
67 | 抗告狀 (聲明抗告、事實及理由) | 民事訴訟法第482條、第488條第1項 | 對法院的裁判不服,向法院提出抗告。 |
68 | 聲明抗告狀 (聲明抗告,理由另補) | 民事訴訟法第482條、第488條第1項 | 對法院的裁判不服,向法院提出抗告,但理由以後再提出。 |
69 | 抗告狀(駁回再審抗告) | 民事訴訟法第482條、第488條第1項 | 對法院駁回再審之訴的裁定不服,向法院提出抗告。 |
70 | 再審之訴狀(一) |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 | 以發現新證據為理由,對法院的確定判決不服,提起再審之訴。 |
71 | 再審之訴狀(二) |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 | 對法院的確定判決不服,提起再審之訴。 |
72 | 聲請支付命令狀(通用) |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1條 | 債務人沒有清償債務,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債務人履行債務。 |
73 | 聲請支付命令狀(以借據聲請者) |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1條 | 債務人沒有清償借款,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債務人返還借款。 |
74 | 聲請支付命令狀(以會款聲請者) |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1條 | 債務人沒有給付會款,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債務人給付會款。 |
75 | 聲請支付命令狀(以單張支票聲請者) |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1條 | 債務人沒有給付支票票款(1張支票),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債務人給付票款。 |
76 | 聲請支付命令狀(以多張支票聲請者) |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1條 | 債務人沒有給付支票票款(多張支票),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債務人給付票款。 |
77 | 聲請支付命令狀(以單張支票對多數債務人聲請者) |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1條 | 債務人沒有給付支票票款(1張支票),請求法院對多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債務人給付票款。 |
78 | 撤回聲請支付命令狀 | 請求法院發支付命令後,因為與債務人和解或其他原因,沒有聲請支付命令的必要,向法院撤回原來的聲請。 | |
79 | 異議狀 |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 | 債務人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認為債權人的債權不存在,於20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 |
80 | 聲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狀 |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99條第1項 | 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20日內沒有聲明異議,債權人向法院請求給予支付命令確定的證明。 |
81 | 聲請假扣押狀 |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 | 債務人有逃匿、隱匿財產,或將來沒有辦法強制執行的情形,金錢債權的債權人聲請法院先扣押債務人的財產。 |
82 | 聲請限期起訴狀 | 民事訴訟法第529條 | 債務人的財產被假扣押後,請求法院命令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 |
83 | 聲請撤銷假扣押狀 | 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3項 | 因債務人清償、和解或其他理由致假扣押的原因消滅,債務人或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 |
84 | 聲請假處分狀(不動產) | 民事訴訟法第532條 | 債務人有逃匿、隱匿財產,或將來沒有辦法強制執行的情形,非金錢債權的債權人聲請法院先扣押債務人的財產。 |
85 | 聲請假處分狀(票據(一)) | 民事訴訟法第532條 | 票據(支票、本票)債務人有請求返還票據的事由,請求法院禁止持有票據的人向付款人提示或轉讓票據。 |
86 | 聲請假處分狀(票據(二)) | 民事訴訟法第532條 | 票據(支票、本票)債務人有請求返還票據的事由,請求法院禁止持有票據的人向付款人提示或轉讓票據。 |
87 | 聲請撤銷假處分狀 | 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3項、第533條 | 因債務人清償、和解或其他理由致假處分的原因消滅,債務人或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 |
88 | 聲請公示催告狀(支票) | 票據法第19條及民事訴訟法第539條 | 支票遺失或遭竊,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
89 | 聲請公示催告狀(股票) | 民事訴訟法第539條 | 股票遺失或遭竊,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
90 | 撤回聲請公示催告狀 | 民事訴訟法第539條 | 聲請公示催告以後,因尋回票據而沒有再公示催告的必要時,向法院撤回原來的聲請。 |
91 | 重新聲請公示催告狀 | 民事訴訟法第539條 | 原來公示催告裁定超過期間沒有登報,重新聲請公示催告裁定。 |
92 | 檢送登報證明狀 | 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 依據法院公示催告裁定登報以後檢送全版報紙給法院。 |
93 | 聲請撤銷公示催告狀 | 聲請公示催告以後,因尋回票據而沒有再公示催告的必要時,向法院聲請撤銷原來的公示催告。 | |
94 | 申報權利狀 | 持有票據被法院裁定公示催告,向法院申報自己的票據權利。 | |
95 | 聲請除權判決狀 |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 | 票據公示催告裁定的登報期間期滿,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96 | 民事起訴狀(分配表中酌減違約金) | 民法第252條 | 強制執行程序中的分配表所分配債權人違約金過高,債務人請求法院酌減違約金的起訴狀參考範例。 |
97 | 民事起訴狀(裁判分割共有物) | 民法第824條 | 起訴請求法院分割共有物的起訴狀參考範例。 |
98 | 民事聲請查復狀 | 對自己在法院審理中的訴訟,請求法院告知訴訟進行情形。 | |
99 | 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 | 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 | 為明瞭法院開庭情形,請求法院交付開庭的數位錄音光碟。 |
100 | 閱覽評議意見聲請書 | 法院合議審理(由3或5位法官裁判)的案件,在確定以後請求查看法官判決前評議時表示的意見。 | |
101 | 聲請發還證物狀 | 請求法院發還訴訟中提出的證物原本或證物。 | |
102 | 案件詢問表(調解) | 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27點 | 法院詢問當事人有無調解可能及調解意願的表格。 |
103 | 意見調查表(調解) | 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25點 | 當事人到法院調解以後的意見調查表格。 |
104 | 民事退還裁判費聲請狀 | 當事人撤回訴訟或和解、調解成立以後,請求法院退還原繳納的裁判費三分之二。 | |
105 | 爭點整理參考格式 | 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 | 對自己及對方當事人就訴訟的爭執點,以不爭執點及爭執點為中心,提出整理的表格。 |
106 | 一審民事事件線上查詢案件進度聲請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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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第一審法院的民事事件透過網路,在線上查詢案件進度。 |
107 | 二審民事事件線上查詢案件進度聲請狀 | 對第二審法院的民事事件透過網路,在線上查詢案件進度。 | |
108 | 車禍和解書 | 用於車禍和解,以書面方式留下紀錄。 | |
109 | 存證信函用紙 | 用於糾紛調解,以書面方式留下紀錄並與對方表明自身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