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 「家事事件」在法律上的處理有哪些類型?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3條規定,目前家事事件分為以下五類:
一、甲類事件
此類事件,是指具有訟爭性、而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並無處分權者,包括: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因為婚姻是否有效,具有公益性,不能任由當事人自由決定其效力)。
(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子女之生父究竟為誰,同樣具有公益性,不能任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例如生父主張認領之意思表示為無效,而非婚生子女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
(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乙類事件
此類事件,是指具有訟爭性、且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具有某種程度之處分權者,包括:
(一)撤銷婚姻事件。
(二)離婚事件。
(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
(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三、丙類事件
此類事件,是指具有訟爭性、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限,且與家事事件具有密切關係之財產權事件,包括:
(一)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
(二)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
(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四)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
(五)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六)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四、丁類事件
此類事件,是指較無訟爭性、但是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訴訟標的亦無處分權者,包括:
(一)宣告死亡事件。
(二)撤銷死亡宣告事件。
(三)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四)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五)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六)定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七)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八)親屬會議事件。
(九)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
(十)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十一)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
(十二)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
(十三)民事保護令事件
五、戊類事件
此類事件,是指具有訟爭性、且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訴訟標的有某種程度上之處分權,最重要的是,這類事件需要法官依職權裁量、並且作出妥適而迅速之判斷,其包括:
(一)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
(二)夫妻同居事件。
(三)指定夫妻住所事件。
(四)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
(五)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
(六)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
(七)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八)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
(九)交付子女事件。
(十)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
(十一)監護人報告財產狀況及監護人報酬事件。
(十二)扶養事件。
(十三)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