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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律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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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家事事件進行中,可否成立「訴訟上和解」?


為了圓融處理當事人間之紛爭,謀求家庭成員間之全體利益,家事事件在性質上若是屬於【法律准許當事人合意處分或形成之法律關係】者,家事事件法允許當事人成立「訴訟上和解」(不論就「家事訴訟案件」或「家事非訟案件」皆可)。

一、在家事訴訟案件上得成立「訴訟上和解」之情形
當事人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得為訴訟上和解。但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之和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參見家事事件法第45條第1項規定)。

二、在家事非訟案件上得成立「訴訟上和解」之情形
就聲請「夫妻同居」、「指定夫妻住所」、「請求報告夫妻財產狀況」、「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或「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等事件,在本案程序進行中,聲請人與相對人得成立訴訟上和解(參見家事事件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

三、「訴訟上和解」之效力
凡成立「訴訟上和解」者,其具有與法院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參見家事事件法第45條第2項規定及第101條第1項規定)。
Q1. 「家事事件法」簡介?
Q2. 「家事事件」在法律上的處理有哪些類型?
Q3. 「家事事件」之處理流程為何?
Q4. 家事法庭中,新人物介紹?
Q5.「家事事件法」具有哪些特色?
Q6. 家事事件進行中,可否成立「訴訟上和解」?
Q7. 在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中,當事人可否聲請對造接受驗血、或DNA比對等醫學程序?
Q8. 什麼是「程序監理人」?
Q9. 民事保護令聲請流程圖
Q10. 如何聲請改定監護人?
Q11. 什麼是「程序監理人」?
Q12. 為促進債務人自動自發履行,家事事件法創設「履行確保」制度,其內涵為何?
Q13. 家事事件之審理是否公開?小孩上課無法出庭時,法律作何規定?又為保障未成年子女表達意思之權利,作何規定?
Q14.家事事件法設有「家事調查官」之規定,甚麼是家事調查官呢?
Q15. 家暴防治中心受理家暴事件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