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事事件裡面,家調官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這是因為家事事件本身的特殊性;法院在審理家事案件時,常會需要跨足不同專業領域(如:心理學、教育學或是社會學等等)來做最妥適的判決。
家調官的工作內容是要依法院的需求,來和每個個案的受調查人約時間「到院訪視」或是家庭訪視」,依法官所指定的事項來對被調查人觀察、訪談。約定訪視時間以後,進行調查並作成調查報告,來當作法官斷案的依據。
如果法官認為有需要時,也可以命調查官到庭說明。
家事事件法第18條
審判長或法官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家事調查官就特定事項調查事實。家事調查官為前項之調查,應提出報告。
審判長或法官命為第一項調查前,應使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言詞或書狀陳述意見。但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審判長或法官斟酌第二項調查報告書為裁判前,應使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或辯論之機會。但其內容涉及隱私或有不適當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審判長或法官認為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33條
家事調查官承審判長或法官之命,就家事事件之特定事項為調查,蒐集資料、履行勸告,並提出調查報告、出庭陳述意見,或協調連繫社會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關或其他必要之協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