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通常會牽涉到的法律範圍層面相當廣泛,橫跨了民法親屬編、民法繼承編、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法律。
例如夫妻離婚,可能會爭訟的除了離婚訴訟本身,可能還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扶養費/贍養費」,還可能牽涉到「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及負擔」(也就是一般所說的爭取監護權)。
家事事件法在許多的婦女團體與兒少團體的努力之下,以及各方學者十幾年的研議討論,於民國101年1月11日制定公布全文200條。
家事法的第1條也開宗明義的寫明立法理由:「為妥適、迅速、統合處理家事事件,維護人格尊嚴、保障性別地位平等、謀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並健全社會共同生活,特制定本法。」
可以由此得知,家事事件法最核心的價值之二,即是「保障性別地位平等」及「謀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等專業機關,也是因應家事法的立法而設立;並且法律也要求法院應該遴選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由有辦理家事事件相關學識、經驗及熱忱之法官擔任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之法官。
有更多家事事件法相關問題,歡迎您來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