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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離婚 私帶小孩離家 恐觸犯刑責

A女與B男婚後育有一名5歲子女,雙方因感情不睦時常爭吵,A女想要離婚但B男不同意,某日A女在未經B男同意之下,一聲不響的帶著5歲子女回娘家,之後B男屢次前往A女娘家欲看望小孩、致電要求A女將小孩帶回家,皆被拒絕。

●法律解析:

A女明知其與B男婚姻關係存續中,B男對未成年子女也享有親權,為有監督權之人,A女卻仍基於使未滿20歲之人脫離有監督權人的犯意,在未告知B男的情況下,於某日攜同未成年子女離家,A女以此不正當方式使未滿20歲的未成年子女脫離原來雙親監督的狀態,而將未成年子女放置在自己的實力支配下,已侵害B男之監督權,A女之行為恐觸犯刑法第241條的略誘罪。

略誘是指以強暴、脅迫、恐嚇或以其他不正的方式,實施誘拐,違反被誘人(本件為未成年子女)的意思,使被誘人離開原來的生活居所,而將被誘人移至到自己的實力支配下。

本案A女未獲得B男之同意,於某日攜同其與B男所生之幼子回娘家,期間B男要求看望小孩、請A女將幼子帶回家,A女未予理會,而A女與B男同為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在法律上均享有親權,A女刻意將未成年子女移置自己的實力支配之下,使未成年子女與能行使親權、有監督權之B男完全脫離關係,致B男對於未成年子女事實上已陷於不能行使監督權之狀態,是A女自有侵害告訴人監督權之犯意及行為,故成立略誘罪。
資料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補充條文
刑法第241條:「略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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