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患難還是獨享福?夫妻財產到底怎麼算?
Q:
阿花與阿德結婚已十年,一向男主外女主內,阿花幾乎不過問阿德在外的工作情形。
一日,阿德向阿花表示因為生意失敗,要阿花將娘家贈與的首飾珠寶拿出來變賣應急,讓公司渡過難關,阿花一方面不忍心不管阿德,一方面又捨不得父母留給自己的首飾,焦急的她不知如何是好?
A:
夫妻財產制原先的舊制為「聯合財產制」,但在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之後,改成了「法定財產制」,就法定財產制部份而言,夫或妻之財產分成「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均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各自的債務,也應由各自負責清償。
因此民法第1023條規定: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儘管在新法中,1030-1條規定: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特有財產的內容,包括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必須之物、以及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
其中要求必須以「書面」聲明為受贈人的特有財產,是九十一年六月修正時為了防杜爭議而特別新增的規定。
所以,如果夫妻兩人適用「法定財產制」的情形,阿花當然對該首飾有完全支配之權利,縱使是適用「共同財產制」娘家送給阿花的首飾珠寶,如果贈與時,有特別聲明是寶貴的特有財產,那就屬於阿花的特有財產。
即使基於家庭生活之必要,阿德都沒有權利要求阿花幫助自己處理債務,如果阿花基於夫妻情誼,選擇將娘家贈與的首飾珠寶拿出來為阿德還債,那是阿花自己心甘情願;但是假如阿花不願意,阿德並沒有辦法強制阿花變賣珠寶首飾替自己還債。
※重要提醒:
儘管傳統觀念常說夫妻一體,夫妻必須共患難,但債務本來就是各自責任,否則娶妻是為了相伴一生,還是為了找個人幫自己還債?
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