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帶您了解夫妻財產制度
Q:
我與先生育有兩個孩子,因為先生都刻意欺騙隱瞞在外的行為,包括信用卡、貸款等一些債務,現在陸續銀行都來催繳,加上他現在並無工作,我想請問:
一、如果未離婚,先生在外的債務會不會影響到我?如果離了婚,狀況是不是又不同?
二、離婚協議書上如有附註他需每月付贍養費,如果他並未照時負擔,或刻意不給該怎麼處理?男方家人對小孩是不是也都沒任何責任呢?
A:
一、根據民法第1023條,「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原則上,先生之債務,和妻子並無關係,除非妻子為先生之保證人或擔保人,否則與妻子無關。
二、如果他屆時不付,妻子可經由催告後,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其財產以求償。
另外,先生之家人,原則上對其子女並無扶養之義務與責任,除非父母二人皆不適任監護之情形,由他們擔任監護人,才會有監護人之責任與義務。
※重要提醒:
除非成為保證人,否則夫妻之間的債務是毫無相關的,然而,本文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但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