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哪裡不同?
拋棄繼承:
根據民法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限定繼承:
民法第1165條: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簡而言之,「拋棄繼承」就是拋棄往生者留下的所有財產與債務,「限定繼承」就是往生者留下的財產在清償債務後,若有剩下的財產,仍可繼承,若債務太多財產無法清償,也無須繼承者再掏腰包付清。
但是必須要注意的是,根據民法第1176條,「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只要有繼承的可能性,就一定要記得辦拋棄繼承,否則可能將會禍從天降,繼承到大筆債務。
在花蓮的這起案件,來自於該名林姓男子的弟弟,由於其弟為領養的養子,自小離家,沒有再跟他們來往,過世的消息也是法院通知才知曉,卻因為不曉得要辦拋棄繼承,對方積欠的十幾萬卡債就此落在他頭上。
※重要提醒:
由於新法修改,已經全部改為限定繼承,不管是拋棄繼承還是限定繼承,一律視為限定繼承,只要舉證自己未與此人同財同居,為繼承其財攢,就能保障自己。
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