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免費法律諮詢網
功能列
全民法律資訊快訊報導 寫存證信函注意事項 寫存證信函注意事項 常用表單格式下載
諮詢類別 諮詢單位
勞資薪資
員工解聘
公司倒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02-8590-2567
總機 :02-8590-2866
職業傷害
勞資糾紛
行政院勞工保險局
總機:(02)2396-1266
語音答詢:0800-078-777
或洽各縣市勞保局
健保諮詢 中央健康保險局
總局:02-2706-5866
諮詢服務:0800-030-598
網路購物
買賣糾紛
租賃合約
消費者基金會
台北總會:02-27001234
中區分會:04-23757234
南區分會:06-2411234
高屏分會:07-2251234
花東分會:03-8333234
交通糾紛
交通事故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電話:(02)2331-356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電話:(02)8072-5454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電話:(03)332-5368、(03)335-3024
智慧財產
商品專利
商標查詢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電話:(02)2738-0007
專利客服專線:
(02)8176-9009
著作權諮詢專線:
(02)8732-2983
line
全民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有監護權的一方,可以拒絕另一方探視嗎?

有監護權的一方,可以拒絕另一方探視嗎?

沒有監護權之一方可以要求探視子女,稱之為「探視權」。
依據民法第1055條,「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裁判離婚時,法官多會依職權酌定,以附表方式具體載明探視之時間、方式及地點。但實務上,多會先請兩造加以協商探視之方式,探視權之內容可以包含過夜在內。
有監護權之一方不得任意拒絕對方探視小孩,否則有探視權之一方可透過執行程序,強迫對方給予探視,甚至有可能變更小孩的監護權。
除此之外,還能夠依民法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向對方請求精神上的賠償。


黃姓男子前年和妻子離異後,負責照料女兒,卻不斷向女兒醜化前妻,婦人屢屢探視女兒遭拒,一狀告上法院,女童討厭媽媽、卻說不出理由,社工追問她才道出:「爸爸教的!」桃院法官認為父母不該教孩子仇恨,已失職,裁定剝奪黃男的監護權。

桃園法院的一判例中,女兒由父親監護,但父親不但時常拒絕母親的探視,更教導女兒仇視母親。為此,該名母親一狀告上法院,被法官認定違反善意父母原則,裁定剝奪他的監護權。

※重要提醒:
儘管在法律上,保障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仍有探視的權利,但依舊有被拒絕探視,而許久沒有見到孩子的案例,因此仍是必須自己勇敢站出來,爭取自己的權利。
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

要怎麼讓夫妻財產分開?
夫妻財產分配
一定要幫丈夫還債嗎?
沒監護權的一方需要照顧小孩嗎?
拋棄繼承是什麼?
探視小孩被拒絕
私生子可以繼承遺產嗎?
捉姦可以拿到監護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