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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姦成功,與能否爭取到孩子的監護權是兩碼子事。
儘管只要能夠取得通姦的證據,就能夠訴請離婚。但依據民法1055-1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以及民法1055-2條: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孩子的監護權歸誰,還需要考量到這些因素,只能說由於父母品行也在考量的條件內,所以通姦的那一方,在爭取子女監護權上較為不利。
※重要提醒:
由於捉姦牽涉到的通姦罪,與監護權的判定是分開的事情,所以不一定抓姦就能得到監護權,頂多只能說有比較大的勝算。
本文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但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