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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夫妻財產分開制?

如何申請夫妻財產分開制?

Q:
由於先生承認帶其他女人回家裡,但不願意承認有茍且之事,奈何我又無法抓姦在床,所以無法忍受與此人相處,便離家出走,在外租屋達半年以上。聽說如果分居達半年以上,就可到法院申請夫妻財產分開制嗎?

如果已到法院申請夫妻財產分開制,那是否妻在已分居但未離婚的前提下,再自斥資購買房子,還受制於離婚後先生可要求分享這房子的權利呢?

A:
一、民法第1010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欲提出財產分開的聲請時,需提供事證,供法院審酌夫妻是否有難於共同生活及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之情形。

二、在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的情形下,若法院准予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則以「法院宣告確定時」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之一方皆有權訴請他方就「改用前」之剩餘財產差額進行分配。
因此,法院裁判確定前的財產,仍為剩餘財產分配之對象;但若是在之後,就為各自擁有的財產。

※重要提醒:
夫妻之間的財產,若是能在婚前即清楚規定,在婚後有時可以免去不少麻煩,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但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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