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通姦,就是沒辦法罰?
又見境外通姦無罪!
新竹縣彭姓男子趁著妻小長期在國外,與李姓女子共赴香港雲雨,還拍下性愛檔案,去年間被小孩發現影片並向彭妻告狀,彭妻向桃園地院自訴李女妨害家庭,但因通姦地點在境外,法院昨天判決自訴不受理,其餘告訴也判決無罪。
桃園地院調查,年逾50歲的彭某經商有成,與陳姓妻子結婚近20年、育有多名子女,10年前將小孩送到加拿大讀書,妻子也前往加國陪伴、照料小孩生活,彭某則偶爾至加拿大與妻小共聚。 原本和樂的家庭卻在去年8月間變調,彭某的一對子女把玩父親的iPod,意外看到父親與一名年輕女子的口交、性愛畫面,當下向母親告狀「爸爸跟妖精打架」。陳婦考慮半個月之後向彭某攤牌,要求丈夫與情婦斷絕關係,但彭某卻鐵了心,不願意離開情婦,還聲稱要與情婦「試婚10天」,翌日就離家10多天。
狀告情婦 檢附光碟
眼見丈夫如此,陳婦打聽出丈夫的情婦為桃園縣28歲的李姓女子,具狀向桃園地院自訴李女妨害家庭、妨害婚姻,並檢附性愛光碟,指稱李女與彭某發生關係的地點就在李女住處,時間是去年6、7月間。桃園地院多次開庭審理,彭某未曾出庭,李女則大方坦承自己就是光碟女主角,但也指稱與彭發生性行為的地點是在香港的朗豪酒店。
為了證明所言,李女特地重回香港朗豪酒店拍攝房間陳設,將影片呈堂作證;然而陳婦則以影片中有聽到電視播放東森新聞聲音,反駁李女的境外說。法官仔細勘驗影片,從聲音辨識出播報「嘉義稻田出現汽車品牌標誌」、「陳師孟投書呼籲總統引退」等台灣新聞,比對時間點與李女指稱的95年11月中旬相符;而李女提供的飯店房間陳設影片,與性愛影片中房間陳設,兩者大致相符,且影片也證明朗豪酒店內有台灣的新聞頻道。
境外通姦 法官不罰
此外,法官也調出李女與彭某確在95年11月中旬有入出境紀錄,因而採信李女的境外說,昨天以境外犯本刑3年以下法院沒有審判權,針對性愛影片部份判決自訴不受理;至於陳婦指控彭某與李女「試婚」通姦,法官也以毫無證據,判決無罪。
不過,通姦可免,民事賠償逃不了,不知道新聞中的陳婦有沒有繼續提出民事賠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