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因此需要注意的有三點:
1. 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
2. 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以言詞、書面或傳真方式,幫受虐者向法院聲請。
3. 法院必須在4個小時做出是否核發緊急保護令之決定。
在台中的案例,由於該名陳姓男子與妻子離婚後,心懷怨憤,前往對方住宅丟擲汽油彈,由於有傷亡危險,警方到場後立刻將人逮捕,並為該名前妻申請緊急保護令。
※重要提醒:
緊急保護令的申請,可以在第一時間內保護自己,但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