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撫養權,在法律上是指監護權。監護權在法律上的說法是指『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這不只有權利,還有對子女扶養、教育的義務。
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請求或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來斟酌判決。
法院在審理酌定子女監護權人是以什麼標準來判斷呢?因為法院在判決監護權時,依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則判決,所以女方未必會比較吃虧。法院在審判的時候,還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大概有下面十項:
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的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孩子之意願及態度。是否有加害子女身體、不盡父母之職等行為。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例:子女和舅舅、阿姨或叔父)
6.父母是否有不為社會所容許的虐待、性行為、遺棄、酗酒、是非道德、價值觀等狀況出現。
7.父母能照顧、陪伴孩子的時間。
8.當監護人無法充分的實施監護時,第三人協助的可能性有多大(例:娘家、其他家人的協助)
9.兄弟姊妹盡量置於同一監護人之下。
10.子女的意願願望。
除上述條件以外,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也有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4條亦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或會面交往之裁判後,發生家庭暴力者,法院得依被害人、未成年子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為子女之最佳利益改定之。」
在新竹的案例中,男童的監視權原先判給父親,結果母親探視的時候,卻發現兒子全身瘀痕,才發現男童被父親及其同居人虐待,經過相關單位介入後,裁處剝奪男童父親的親權及監護權。
※重要提醒:
儘管在法律規定上有諸多條件考量,但總結一句話,就是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但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