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依法明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簡單來說要件有二,一為「已婚」,一為「相姦」。
因為須知「已婚」,夫妻無論是哪一方,只要有通姦行為,配偶均能提告,然而若是被告中的未婚一方,辯稱不知對方已婚,就有可能判決無罪。
何為「相姦」?便是男女雙方的性器官接合,或是有其相關證據,比如體液檢驗、懷孕證明,都能成立罪名。
除此之外,由於通姦罪為告訴乃論罪,若是配偶未在知悉後的六個月內提告,或是事後宥恕,則不得再行提告,必須注意。
在新北的案例,便是因為在審理期間,妻子由於丈夫承諾房產,一時心軟撤告,卻發現丈夫食言,再次提起訴訟時已喪失告訴權,無法起訴對方。
※重要提醒:
由於構成通姦罪要件,需要有特定的證據,還要注意是否在取證中觸法,因此並非對方外遇、抓姦就告對方通姦,若有相關需求,還請求助專家。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但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