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指的就是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與孩子的親子互動、會面交往。
依據民法1055-1的「友善父母」條款,「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在面臨離婚事件時,父母之間有許多情緒、衝突,和待處理的議題,而「孩子」往往在這個過程中,成為雙方爭奪的主戰場,父母也常會阻撓孩子與另一方接觸,以此作為爭取子女監護權的籌碼,或報復另一方的手段。但對於未成年子女而言,父母離異已是生活中一大變動,當自己成為離婚事件中,雙方爭奪的籌碼時,對他們來說,更是難以負荷的壓力。
而當法院裁定小孩監護權的一方後,探視權將會由另一方獲得,而有探視權的那方將可執行探視及將孩童帶到探視者家中過夜的權利。所以,若是法官裁定監護權給爸爸,那媽媽就有探視權,不需再另外申請探視權或會面申請。
若擁有監護權那方,禁止探視權那方探視小孩的話,探視者將可以向法院申請假處分(暫時禁止監護權那方之權益)。如果媽媽原本是探視權那一方,爸爸是孩子的監護人,而爸爸不讓孩子給媽媽探視,並處處阻撓媽媽任何探視方式,包括見面、電話、信件等,媽媽就可以向法院請求假處分或請求職權變更。假處分是讓監護權那方的暫時無法使用監護權。之後還需要打監護權官司,來變更孩子的監護人。
當婚姻關係無法繼續時,最無辜的是這段婚姻中的子女。父母應考慮的不是「你搶我奪」的勝負之爭,而是思考如何一起合作做父母,才能真正維護孩子的權益,帶給孩子幸福。
※重要提醒:
因為監護權的考量,是基於子女的最大利益,若打監護權官司的話,法官就會依據監護者禁止讓探視者探視孩童的話,監護權將會裁判給原本的探視權那方。
本文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但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