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婚姻出軌外遇問題,蒐集證據是許多人的直觀選擇。但證據的蒐集與採納仍須受法律監管規範。即使是外遇者,仍受到法律上各種層面的隱私保護。因此,外遇的蒐證乃至於抓姦,「是否違法」常是民眾所疑惑及擔憂的重點。
中華民國大法官於2020年5月29日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規定的通姦罪違憲,並立即失效。至於為什麼通姦除罪後仍選擇抓姦?正是因為證據不只可以更大程度地轉換成為各種談判的優勢,在法院判決上也能作為衡量侵害配偶權程度高低的證據,直接影響判決金額。所以即使通姦已除罪,仍有不少民眾在發現伴侶外遇後會希望透過抓姦來維繫自身權益。
而抓姦,不管是一般民眾想要自行為之,或是委託徵信社進行,都需要注意相關法律條文規範,以免抓姦蒐證不成反被對造提起相關告訴,徒增麻煩。以下將條列相關抓姦常見之法條:
《刑法》第 306 條(告訴乃論)
1.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刑法》第 307 條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15 條(告訴乃論)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刑法》第 315-1 條(告訴乃論)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 315-2 條
1.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3.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4.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15-3 條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 316 條(告訴乃論)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17 條(告訴乃論)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18 條(告訴乃論)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18-1 條(告訴乃論)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18-2 條(告訴乃論)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民法》第 184 條
1.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2.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曾有案例為當事人夥同友人至汽車旅館抓姦,在開門時直接闖入房內,並強行拍攝第三者的隱私部位,反遭對方控告刑事妨害秘密及侵入住居罪,最終遭到高等法院判處拘役40日,緩刑2年定讞。
由上述法條及案例可知,即使想要抓姦、利用抓姦所蒐集到的證據來打侵害配偶權的官司,仍然不可以忽視民/刑法上的相關法律條文。
※重要提醒:
儘管伴侶外遇事實為真、當事人希望透過抓姦取得更深入的出軌證據作為提起侵害配偶權告訴的呈堂證供,還是必須清楚相關法條規範以及風險,才能有效蒐證、確保證據取得的合法性,並杜絕遭到對造反提告的可能。因此,無論是想要自行抓姦,抑或委託市面上的徵信機構協助,都請必須慎選抓姦方法與委託對象,才能真正有效取得證據,為自身權益發聲。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撰寫而成,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如有抓姦相關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