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在法律上的說法是指『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這不只有權利,還有對子女扶養、教育的義務。
依我國的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協議,並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若協議不成或未協議者,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請求或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來斟酌判決。
但正所謂術業有專攻,律師為法律方面的專家,如果希望能夠百分之百爭取到監護權,最好的方法,還是請律師協助簽署離婚協議。因為想要獨立監護的話,前提是另一方放棄監護權,這必須要有對方簽署放棄所有監護權狀,才能重新約定由另一方監護,甚至夫妻雙方對孩子監護權有異議時,還可以請律師向法院提出訴請裁定。
※重要提醒:
許多人常抱持著能少花錢就少花錢、能少一個麻煩就少一個麻煩的想法,但是爭取監護權非同小可,若是有律師在場,自然就能多一分保障。
本文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但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