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小王與一名已婚女子交往四年,女子擔心被丈夫發現,曾多次要求分手,但小王卻不斷糾纏,某日上午七時,小王打電話要求女子出來說清楚,否則將趁女子載送大兒子上學時,開車在路上堵她,女子無奈只能於當天中午抱著不到兩歲的小兒子坐上小王的車。小王將車子開往一名大學附近的產業道路,女子在車上提及已將兩人姦情向丈夫坦白,希望小王打退堂鼓,沒想到小王聽了大為光火,竟從駕駛座跨坐在女子身上,褪去女子的衣褲,當著小孩的面逞獸慾,過程中女子一再反抗,但仍遭對方壓傷臉部、咬傷手臂。
最後小王在體外射精後,將擦拭衛生紙丟到車外,女子才趁隙抱著小孩逃出車外,此時小王還一度倒車追趕大罵:「妓女!」所幸女子攔了輛計程車才逃出魔掌。 當晚女子丈夫發現她傷勢,女子才全盤托出遭性侵一事,並由丈夫陪同到警局報案,警方後來在案發產業道路的草叢裡,找到一團衛生紙,經鑑定內含小王和女子DNA。
小王在庭上矢口否認性侵,並指控女子挾怨報復,還說當天是女子先主動靠在他身上,兩人才在車上互相撫摸下體。 但承審法官認為小王的說法有違常理,若是如此衛生紙就不會沾有兩人體液,且小王未通過測謊,再加上案發後小王傳簡訊給女子說:「會接受法律制裁、不管判刑多久,都會去面對。」
依據刑法第 221 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名男子將會被判相關罪刑。
※重要提醒:
無關對方身分為何,僅有一方不願意,即是妨害性自主。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但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