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戶籍登記的話,依據戶籍法第7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為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下罰鍰。」
但若是結婚登記,由於自96年5月25日之後,結婚採取登記婚,故沒有對其強制罰鍰,僅為無效婚姻,配偶的相關權利,都無法行使。
曾有案例,便是因為丈夫與妻子在香港辦理結婚,回台後卻未登記,身分證配偶欄為空白的情況下,丈夫的外遇對方被法院認定為不知情,因此無罪。
※重要提醒:
隨著觀念的改變和社會風氣的開放,越來越多情侶不願被「婚姻」束縛,僅以同居形式在一起,然而,若是沒有登記,自然也沒有配偶的權利,若是對方外遇、有私生子,也是無法可管,後悔莫及。
本文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但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