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這段婚姻已經無法繼續維持下去,但若是其中一方不願意協議離婚,在什麼條件下,可以提「判決離婚」?
依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二、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在台北高等法院的判例中,一名楊姓工程師由於時常對妻子家暴,語言辱罵,導致妻子心生恐懼帶著小孩離家。加上其讓子女缺乏安全感,在學校時甚至需要老師額外陪伴,因此高等法院判准離婚。
※重要提醒:
當婚姻無法再繼續下去,又無法好聚好散時,採取法律途徑雖然不得已,卻也可能是新人生的開始。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但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