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84條第二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民法第1116-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但若是夫妻兩人協議離婚時,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無法達成協議的話,依民法第1055條第五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如果是未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一方,可以請求法院酌定其對於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重要提醒:
當雙方爭執不下時,最好的仲裁方式,就是請公正的第三方,也就是法院來裁定。本文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但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