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子女的監護權往往是最難過的一關。
如果以協議方式離婚,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約定子女由誰監護,並明白的寫於離婚協議書內;如果協議不成,可以訴請法院來裁定之。
在舊法裡,對於子女監護較偏向丈夫,許多婦女受限於此,經過長時間的努力後,親權行使條文在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有了大幅更改,如今新法保障女性,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的弱者,法院在做裁定之時,得為子女之利益為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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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5-1條:「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即便如此,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也需要負擔撫養責任,即負擔一部份孩子的生活費及教育費,就算是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依照親權也可以探視孩子,就算是擁有監護權的一方,也不能剝奪他方的探視權,除非他方有暴力前科等不適合的行為。
在新北市蘆洲的肉圓家暴事件中,由母親取得監護權,儘管父親一直想要挽回,甚至爭取男童的監護權,但由父親家暴,所以失去了探視權。
※重要提醒:
父或母的經濟條件,不再是評量適任監護與否的唯一標準,也因為法條的修改,不再以父親為優先,而是講求子女的最大利益。
本文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但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