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84條第二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民法第1116-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如果父母在離婚後均亡故,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無人照顧,將會影響其權益,所以依民法第1094條規定︰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
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
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
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重要提醒:
子女監護權有其順序,從直系親屬到旁系親屬,皆以子女最大利益無考量,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但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