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例
與太太結褵7年的工程師A男,竟然與公司同事B女在公司宿舍同居,結果太太會同嬤嬤和婆婆到場抓姦。
試問,其中符合哪些法律條款,以及是否能夠請求賠償呢?
2.
一、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與人通姦違背民法規定一夫一妻制的精神,且使配偶被背叛造成精神上之痛苦,係屬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而加損害於他人;配偶精神上之痛苦,得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而通姦係二人共同的行為,其相姦人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亦需連帶負損害賠償通姦的責任。
二、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為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之事由。
惟須注意一點,根據民法第1053條,「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三、裁判離婚之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4. 結論
本案例中A男與B女發生婚外關係的性行為,而被抓姦發現,則A男的妻子,可依民法向A男與B女請求損害賠償,亦得向法院提裁判離婚並請求離婚之損害賠償。
※重要提醒:
由於婚姻受到法律的規範,一旦出軌,有著明確的證據,就能透過法律的制裁,還給配偶一個公道。
本文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但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