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進行中,可否成立「訴訟上和解」?
為了圓融處理當事人間之紛爭,謀求家庭成員間之全體利益,家事事件在性質上若是屬於【法律准許當事人合意處分或形成之法律關係】者,家事事件法允許當事人成立「訴訟上和解」(不論就「家事訴訟案件」或「家事非訟案件」皆可)。
一、在家事訴訟案件上得成立「訴訟上和解」之情形
當事人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得為訴訟上和解。但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之和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參見家事事件法第45條第1項規定)。
二、在家事非訟案件上得成立「訴訟上和解」之情形
就聲請「夫妻同居」、「指定夫妻住所」、「請求報告夫妻財產狀況」、「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或「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等事件,在本案程序進行中,聲請人與相對人得成立訴訟上和解(參見家事事件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
三、「訴訟上和解」之效力
凡成立「訴訟上和解」者,其具有與法院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參見家事事件法第45條第2項規定及第101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