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要如何分配、繼承常常是最具爭議性的問題,如果被繼承人有在生前先寫好、交代好遺囑的話,也比較不會有爭議。那麼怎麼樣的遺囑才是有效的呢?
民法第1189條規定:
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一、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就是由立遺囑人自己寫下遺囑全文,寫清楚年、月、日、並親自簽名。此種方式是最便利也最便宜的方式。
二、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是由遺囑人指定三位以上的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並且:
1.讓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
2.寫清楚年、月、日和代筆人之姓名,
3.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遺囑人不能簽名的話,可以按指印代替)
三、口授遺囑:
口述遺囑是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或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四、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是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經遺囑人認可後,計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缺點則是最貴。
五、密封遺囑:
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