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顧名思義就是「代替別人的繼承順位繼承遺產」的意思。那麼是誰代替誰的順位呢?又是什麼情況下會發生呢?以下舉例說明:
民法第1138條規定了遺產繼承人的順序,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其中「直系血親卑親屬」指的是被繼承人(過世者)的子女、孫子女;而代位繼承指的就是「孫子女代替父母的繼承順位,繼承祖父母的遺產」
有兩種情況可以達成「代位繼承」條件,讓孫子女得以繼承父母原先繼承祖父母的財產:
1.父母比祖父母早過世
舉例來說:若爸爸比爺爺或奶奶早過世,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就可以「代位繼承」原先父親所該繼承的遺產數額。當然,法律不分男女一律平等,情況也可能是孫子女的母親過世,孫子女代位繼承外祖父母的遺產唷!
2.父母喪失繼承權
若父母因為民法第1145條「不孝條款」的規定而喪失了祖父母遺產的繼承權,孫子女也可以因此「代位繼承」祖父母原先要遺留給父母的遺產唷!
或是由祖父母在生前,預先在遺囑內寫明要給孫子女遺產,也是孫子女拿得到祖父母財產的方式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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