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的衝擊下,因為逛街人潮大幅縮減,重創了許多商家的營業額,導致各家業者紛紛關門結束營業。除了服務業營收大受影響之外,在各產業也傳出經濟災情,讓許多勞工朋友處於休無薪假、失業的窘境。
政府對商家及勞工朋友祭出了許多紓困補貼方案,雖然補貼金額不多,但確實能讓經濟上有困難的民眾,獲得暫時的舒緩。甚至金融業者推出紓困貸款讓民眾度過艱難的疫情。
全球疫情肆虐的情況下,各地都有高傳染率的風險,大多民眾突然被匡列為隔離的對象,無法工作面臨無薪的狀況,又有家庭開銷要支付,面對如此艱困的疫情時代,如果無法正常支付孩子的扶養費用該怎麼辦?被隔離或確診無法正常探視孩子又該怎麼處理?相信有許多民眾對此感到困惑,我們就來探討在疫情下會面臨的問題,為各位一一解析。
大多資方認為,員工被匡列後在家裡不用處理工作上的事務,那也不需要支付薪水給勞工。但如果資方將員工外派到疫情嚴重的區域工作,導致員工匡列為檢疫對象或是不性確診,類似像這種情況就可以歸咎於資方責任,所以資方應該要支付勞工薪資。
若是勞工在周末假日期間外出旅遊、探親返鄉被匡列或確診那就另當別論了,或是勞工本身居住在疫情緊張的區域,像這些情況資方如果不願意支付薪水,那勞工也無法有什麼怨言。
若被匡列必須隔離無法回到工作崗位,又無法領薪水的民眾,可以在檢疫期滿2年內至為福不網站申請防疫補償金,補助對象為國人以及持居留證的居家簡易或居家隔離者,只要經過審核符合資格者,就能申請每日新台幣1,000元的防疫補償金。至於申請方式可以透過網路、臨櫃、郵寄等3種方式,臨櫃的部分可以等待隔離結束後再前往市政府填寫,並提供存摺影本及隔離期間的無薪證明、切結書。
不論有沒有疫情發生,對於低收入戶的父母來說,孩子的扶養費都可能是難題。但是在民法上規定,扶養費是依照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來負擔。但無法完全不給,若父母其中一方不支付扶養費,後續會面臨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倘若在生活上真的有困難無法支付。可以向法院聲請暫時減免,並與離婚配偶商討,待後續生活上較趨於穩定後再支付。
根據民法第1055之1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子女探視權是監護權必備的要素之一,無法取消。若遇疫情僅能暫停或是等待疫情趨緩時再恢復探視。在民法規定,沒有監護權的一方想要子女的探視權,監護方不可以拒絕,若監護方以疫情為由拒絕對方行使探視,探視方可以向法院聲請訴訟。若拒絕情節嚴重的監護方,可能還會面臨被剝奪監護人的身分,改判由另一方擁有監護權,所以不要以為有了子女監護權就可以不顧探視方的權益為所欲為。
其實在民法上沒有特別明文規定探視子女的方法,只要雙方在離婚協議書內容清楚記載探視方式、時間、地點,能正常執行即可。只要子女探視權沒有出現太大的爭議,其實可以由父母雙方協議好探視方法,法院及社工人員也不會過度干涉。雖然有部分的人認為沒有親眼見到子女,就不算行使子女監護權,但仍建議以防疫優先,多給予彼此彈性,來避免增加交叉感染的風險。
1. 通話、視訊或其他方案:比如雙方可以規範在固定時段以視訊的方式來探視孩子,且與探視方說明待疫情緩和後,這段期間若有減少探視的時間,後續會補償給探視方,以減少對方有未親眼看到孩子的遺憾。
2. 自行接送孩子:監護權方可與探視方協調接送孩子的方案,若孩子在前往探視方路途中會經過公共場所,就必須要徹底的清潔消毒,以及孩子在前往探視方家中後可能會接觸的對象,比如鄰居、親朋好友等,以利在探視的過程中降低感染的風險。
孩子的探視權結束後,基本上要回到監護人的住所同住。若探視方以疫情嚴重為由不希望孩子到處往返,或是監護人的住所在疫情較緊張的地區,不想讓孩子回到監護人身旁該怎麼辦?
雖然新冠肺炎是非常棘手的問題,政府也因為疫情在做出改變或是新增許多規範,故我們無法給讀者們確切的答案,原則上探視權是既定的規範,就不應該以任何事由遭到取消的權益,但仍建議雙方依照實際狀況考量理性協商,做出符合當下情形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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