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以繳家人醫療費用為理由向朋友A君借錢,小美表示家人手術需要一筆金額,目前家中經濟無法負擔支付,因此小美承諾於每個月支領薪資時會將款項分期還給A君,結果小美拿到A君借的錢之後,立刻與好友小愛去KTV、夜店喝酒狂歡花光。
豈料,已過發薪日多時,A君不斷的提醒小美要履行承諾,小美依舊沒有要將錢歸還給A君的意思,A君認為自己上當受騙,但是當初借貸給小美時沒有任何借據,僅有口頭上的承諾,那還能提告嗎?
若民眾遇上欠錢不還時,不論任何情況都要事先保存及蒐集有利的證據,即便當事人口說都是事實,但無憑無據無法判斷雙方到底是誰對誰錯。因此,在提告之前,就必須先確認有多少證據、以及欠款金額,以避免將時間與金錢浪費在官司訴訟上。
若要聘請專業的律師、自行提告或是找尋律師諮詢並撰寫訴訟狀,這些付出的成本都會不同,建議還是評估目前被積欠的金額是否符合效益,或是與我們聯繫為你判斷官司勝算及所需時間,讀者們後續可以再考量是否要追究欠款。
欠錢不還基本上屬於民事糾紛,警察只負責刑事案件相關的領域,因此要報警請警方處理很難。不論你持有證據、借據、本票、甚至是匯款紀錄,必須有證據可以證明對方一開始就沒有要還錢的打算,有蓄意欺騙的行為,警方才有可能會因為觸犯到詐欺罪而受理。
若無法證明對方一開始就是蓄意欺騙即屬民事糾紛,警方就會請民眾自行處理。構成詐欺罪重要的關鍵是「先設下騙局,再拿錢」。
若小美沒繳交醫療費是事實,那借到後卻拿到KTV或夜店花光,而且小美下個月發薪也是事實,只是領了薪資沒還給A君,那小美就有理由像A君表示「當初沒有騙妳」,只是事後沒有履行借錢的事由。
若要構成詐欺罪就必須證明「小美借錢的當下,根本就沒有打算要繳交醫療費」,當然這種事對方一定矢口否認,最後都會以後續改變心意為由來塘塞。
一般來說,金錢的借貸即便沒有借據,口頭上的承諾也算是契約的成立。只要雙方約定好借貸事項,就算沒有白紙黑字也沒有關係。
可是為什麼在法律上還是強調需要有對話紀錄、本票、借據等證據?
其實主要是為了「可不可以證明對方有欠你錢」為依據,因此沒有白紙黑字,若當初借貸時雙方有對話錄音、匯款轉帳紀錄,只要有充分的證據能證明,基本上還是有很大的機會可以透過法律來向對方討回金錢。
若有白紙黑字直接的證據,比如本票、借據會更好,只要採本票裁定聲請簡易的非訴訟程序,甚至能以很低的成本且省時的方式強制對方執行還錢。
寄送存證信函給對方:
存證信函分為一式三份,除了一份寄給欠錢不還的對方以外,一份會保留於郵局內,另一份則自行保存,作為寄送與內容的證明,以避免欠錢不還的對方以未收到信函為由,則假裝不知情。
建議可以在存證信函內規定對方必定在期限內還錢,若後續有任何來電或訊息最好是立刻以錄音錄下或是截圖,通常欠錢不換得對方看到存證信函都會感到緊張,因此會急著致電或是傳LINE來;若遇到較為奸詐的對象,可能會使用其他人的電話來電,或是傳LINE時會盡快收回訊息,以避免留下證據。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最有用的證據通常是對方先承認或是間接承認。建議可以查看先前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和銀行的匯款紀錄等,將證據都蒐集完整後,再傳訊息給對方追回債務。
證人:
比如對方為了送修電腦而向你借錢,這時如果有提款或是轉帳紀錄、或是當時借款的對話紀錄,並且也有修電腦老闆能夠當證人,可以提供當時的修電腦收據,能證明有借貸事實。
如果積欠金錢的官司訴訟打贏了,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等程序。若對方名下無任何財產,或是故意脫產造成查不到資金流向,可向法院聲請強制扣薪,讓法院向對方任職的公司發函通知。有部分的人會故意找無勞健保的工作來逃避還錢責任,但是實際上很難逃避得很徹底。甚至你也可以舉證公司無勞健保,給予對方施加壓力,公司都要附上連帶責任,早晚都會將金錢歸還給你。
根據民法第244條文規定:
1.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2.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3.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2項之規定。
4. 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根據信託法第6條文規定:
1. 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2. 前項撤銷,不影響受益人已取得之利益。但受益人取得之利益未屆清償期或取得利益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者,不在此限。
3. 信託成立後6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之宣告者,推定其行為有害及債權。
以實務上來說,脫產是能防備的,只要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假扣押,後續就能讓對方無法隨意使用自己的財產。
假處分、假扣押差異在於:
假處分是暫時將財務扣押,比如車子、土地、房子
假扣押是暫時將金錢扣押,比如股票以及現金。
至於「假」就是暫時凍結的意思,可以避免在打完官司訴訟之後,才發現對方名下已經無任何財產了。若查到對方以贈與或賤賣的方式脫產給他人,可依照民法第244條或是信託法第6條,向法院聲請撤銷訴訟,後續可以對撤銷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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