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南市街頭上演著一齣強押擄人案,路上民眾突然看到一大批人下車後,馬上團團圍住一輛停在路邊的汽車,後續還將這輛車的駕駛強押下車,沒想到,還有一輛車的同夥隨即到達現場後,也是要將駕駛擄走,嚇的民眾看到之後立刻向警方報案。
警方接獲到報案,立刻調出附近監護器鎖定嫌犯,待警方發現嫌犯車輛後,立刻派出大批警力圍捕,要救出遭擄的駕駛。沒想到最後盤查卻發現,原來是駕駛的女友為了幫男友慶生,所以設計出一連串擄人的橋段,不過警方最後還是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將所有同夥送辦。
現代人為了讓好友或是伴侶有個難忘的生日回憶,會費盡心思準備驚喜。但並不是每個人都能接受這麼大的玩笑;若當事人本身有疾病問題,過於激烈的玩笑,可能身體狀況無法負荷,後續可能導致疾病復發的危險,或是造成心理創傷,不僅自己會面臨刑責,還會波及到同夥的友人。
根據刑法第302條文規定:
1.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根據刑法第304條文規定:
1.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根據刑法第305條文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根據刑法第306條文規定:
1.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2.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因為慶生擄人的行為,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拘留或開罰外,還可能會觸犯到刑法第302條剝奪行動自由罪、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刑法第305條的恐嚇罪、刑法第306條侵入居住罪。上述的刑責需滿足主觀以及客觀事實,簡單來說,主觀就是有蓄意要擄人的意思,而客觀就是成立擄人的事實。
但有部分的人認為,像慶生擄人的手法雖然是符合客觀的要件,但是擄人主要目的是為了營造生日驚喜,因此不符合主觀的蓄意行為,因此要構成上述的法條刑責是有難度的。
可是也有人認為,擄人慶生在客觀上,受害人確實有被擄走的行為,在營造生日驚喜的當時,有拘束受害人自由的思維,這種思維就屬於蓄意。而蓄意的好與壞應該在法官審理時,可再斟酌是否從輕量刑,不影響擄人構成條件,因此上述的刑責可能皆會觸犯。
根據刑法第169條文規定:
1.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根據刑法第171條文規定:
1.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2.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文規定: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1)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2)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3) 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4) 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若是民眾謊報刑事案件,警方可以利用刑法第169條、第171條誣告罪來追究
當事人的刑責;而對於喜歡惡作劇的民眾,無緣無故致電報案專線,政府也有擬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法規來進行處分。所以像新聞案例中,因為慶生而擄人,可能不一定會成立犯罪的事實,但是警察單位可能會視情況來進行開罰。
在警方偵訊的過程中,大多數人認為只要配合警方偵訊,只要無愧於心就不會有事。但是被警方調查在作筆錄時,雖然當事人在執行擄人行為沒有惡意,但有可能因隨口回答的問題導致後續被起訴,甚至在警察要求當事人簽名時,就會乖乖就範,可能筆錄內容出現不利於自己的事都沒發覺。
在此建議若遇上相關問題,最好的方式就是尋求專業的律師諮詢,或是委任專業的律師來協助做筆錄,當然也要避免這種整人的慶生方式來慶祝,以免配合的好友遭到波及也害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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