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車流量大,尤其北部上下班巔峰時段,道路更是常常擠得水洩不通。一般用路人都有一種印象,就是除了特別設有不可左轉或右轉標籤之道路,最內側為左轉專用道、最外側為右轉專用道,且客車左右轉之時機,通常為直行車紅燈時,因此,當有直行車卡在左轉道不動,最後等綠燈亮起才直行,後面欲左轉之車輛就得靜候下一次紅綠燈變換,令人為之氣結。
有些人發現自己走錯車道時會勉強左轉,多繞一點路回到自己原本目的地之路線,但是有些人真的就停在那不動,等待直行。在這裡必須提醒大家,若在左轉車道直行,非常有可能被開罰!盡可能地開在中線道,若是剛好停在左轉車道,為後車著想先行左轉,或許也能免除被人檢舉開罰的窘境,多花一點時間,即可省一筆錢!有任何道路法規相關問題,都歡迎致電03-2200161進行免費法律諮詢,我們會竭誠為你服務。
「左轉車道是否可直行?」相信很多駕駛都有過這個疑問。有一名網友就曾在PTT發問,最後釣掉出一堆苦主表示自己曾因此被開罰。
■什麼是左轉專用道?
★中華民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8條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
左、右轉專用道明確記載於《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中,可在道路上看見箭頭指向,了解車道行進方向。當不遵守道路指示方向行進時,則民眾可透過檢舉或交通警察取締開罰。
★中華民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
汽車駕駛人,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中華民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1. 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2. 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中華民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在道路行駛中,左、右轉專用道的車流量常常相較直行車輛來得少,因此有些人會貪快將其作為「超車捷徑」,一堆網友便氣憤地抱怨這些車主「耍小聰明」,尤其上班時段,人人都趕時間,你貪圖自己的方便而占用左右轉專用車道,便會增加後車等待下一次號誌變換的時間,還有可能被開罰,可謂是損人不利己。
■若左右轉專用道後面並無來車,是否可占用?
直行車道通常隊伍排得較長,有些駕駛看見車道內外側的左右轉專用車道無等候車,便會起心動念,轉過去等待直行,加快行進速度。然而,此舉卻惹惱乖乖排在直行車道的車主。
其實,無論左右轉車道是否有車輛欲通行,只要你是直行車輛,皆不可佔用。
話雖如此,卻有網友表示,在左轉車道遇見直行車,氣憤檢舉卻被駁回,據警方回應其並無「違規情形」。明明上面都說汽車駕駛人不按遵行方向行駛可開罰,但檢舉卻又說無違規,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其實問題出在這!
■左轉道?左轉專用道?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8條,左轉專用道定義為:指向線,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
★中華民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7條
雙邊禁止變換車道線,為雙白實線,其線型尺寸與分向限制線同;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為白實線配合白虛線,虛線與實線間隔10一○公分,在實線一面之車輛禁止變換車道,在虛線一面之車輛允許變換車道。
上述為「禁止變換車道線」,若要符合左右轉專用道之定義,則須搭配禁止變換車道線,亦即「雙白實線」,方可屬之。
而左轉車道和左轉專用車道便產生了如此差別,在左轉車道上,民眾可以直行,唯不可在「左轉專用道」上直行,否則將會開罰。這也是為什麼有些人在檢舉直行車時會舉發失敗的原因:其左轉道是否為「專用道」?
由於道路規則繁多,老司機有時也不免落入誤區當中,在交岔路口行進或轉彎,也有相關之道路規範明定。
★中華民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1. 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2. 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3. 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4. 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30至60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5. 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6. 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7.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8. 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9. 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10. 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11. 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12. 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13. 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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