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上網非難事,人手一台手機,網路吃到飽,人人都有機會在網路上呼風喚雨。然而,因應時代的快速發展,民眾的媒體識讀能力卻未能加強,也導致假資訊、網路謠言四起,即使漏洞百出,卻仍有許多仍信以為真。
誠如網友時常戲稱「創作文」,很多人會在社群平台上杜撰一些似假似真的故事或發表一些虛實難辨的言論,然而即使有專業人士出面闢謠,但仍無法杜絕這類型的謠言在網路上瘋傳,有時甚至引發社會動盪。
面對這種情況,法律是否無法可管?躲在螢幕背後造謠的人,是不是真的無法受到規範或處罰?今天免費法律諮詢網就帶你來探討網路謠言!若你正受到任何網路謠言所苦,都歡迎致電03-2200161進行免費法律諮詢,我們會竭誠為你服務。
相信很多人都能有這種感覺,每當國內有重大社會事件發生或是鄰近選舉日期,LINE裡就會收到許多相關的網路評論、動搖人心的故事。這種情形在有長輩的群組中尤其常見,然而,很多資訊卻並非真實,反倒令人不堪其擾。
因此,也有很多人因此疑惑,網路謠言是否無法可管?人們是否可以肆無忌憚在網路上發表似是而非的言論來誘導他人?
謠言最初為口耳相傳,隨著數位時代的演變,從報章雜誌、電視媒體再進化到網際網路,最後大量入侵社群軟體。謠言意即未經證實的言論,當某人因有趣好玩或有某些特殊意圖而杜撰虛假言論並流傳,其實也是有可能觸法。
首先,我們必須先清楚,此一謠言是否針對某一特定對象?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1.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
2.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0元以下罰金。
3.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若是針對某一特定對象散布謠言,即使能夠證明其真實性,只要與公共利益無關,便可能構成《刑法》誹謗罪,受謠言所害者可依法提告。
■新聞事件
PTT一名林姓網友於八卦版上張貼文章指出「政府花了300萬美金遊說美國聯邦眾議院議長裴洛西訪台」,並附上圖片,卻未親自查證美國的司法部網站或向我國外交部確認真實性,因此遭到網友檢舉其散布不實言論。
警方循線調查,找到林男要其到案說明,而他稱因為認為此內容為國家重要訊息,須讓民眾知悉,因此才未進行查證便心急發文,並非有意散布謠言。最後,林男依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函送。
★中華民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
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0,000元以下罰鍰。
一般而言,網路謠言最常見為以上情形,基於好玩或是唯恐天下不亂而造謠,雖引起恐慌,卻未實際造成社會動盪,頂多掀起輿論者,因惡性影響較低,因此會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開罰。
網路言論自由,但「開玩笑」也需要掌握尺度。若是輕率地在網路上發表足以讓公眾恐慌的言論,便會構成《刑法》恐嚇公眾危安罪。
■新聞事件
2014年發生捷運喋血案,舉國譁然,社會大眾頓時陷入恐慌。然而卻有民眾於臉書PO文表示「鄭捷現在是我的偶像」、「計畫殺死外勞」、「準備汽油」等語,並預告地點,甚至附上北捷喋血案的新聞連結。
警方接獲消息後,循線上門追查並傳喚該男子到案,發現發文的謝姓男子當時目前擔任保全工作,未在屋內搜出汽油彈或相關犯案工具。謝男供稱,因為其就學時期自行車2度遭竊,均為外勞所為,再加上發生我國漁民被射殺之事件,因此對外勞充滿憤恨,才藉機PO文發洩情緒。警方訊後依恐嚇公眾危安罪及預備殺人罪嫌將謝男移送法辦。
★中華民國《刑法》第151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重大刑案發生過後,人心惶惶,謝男卻隨意發表讓公眾心生畏懼之言論,足以構成恐嚇公眾危安罪,因此處以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恐嚇公眾危安罪與恐嚇罪的差別在於「對象」,前者為「非特定對象或群體」,而後者為「特定對象或群體」。
除以上民眾較易觸犯之法條,事實上,法律仍有諸多條文會向散布謠言者開罰,如選舉時期常見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或疫情時期的《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然而,雖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規範了多數的網路謠言,但仍須符合其構成要件:1.不實訊息、2.故意散布、3.使公眾畏懼,反之,若僅為單純的假訊息,則可能無法律責任。
由於網路不實資訊過多,很多關乎食安問題、政治情勢,因此有許多網路謠言查核網站相繼而出,如Confacts真的假的、台灣事實查核中心、LINE訊息查證,同時,LINE也有內建闢謠好友「美玉姨」,因此若對收到的資訊有疑惑,可將訊息輸入對照,查詢訊息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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