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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抓姦有訣竅!破解侵害配偶權蒐證的不法地雷

抓姦小心反被告!律師教你侵害配偶權的合法蒐證要點

『王小姐與陳先生是結婚多年的夫妻,因丈夫近日的態度過於冷漠,王小姐趁丈夫去洗澡時偷偷翻他的對話紀錄,意外發現丈夫與一名陌生女子有頻繁的聯繫。憤怒之下,王小姐拿對話紀錄質問丈夫是否出軌,不料丈夫卻揚言要告她妨害秘密!』

由此可見,正宮抓姦反被告的案例比比皆是,有些甚至還被外遇對象告成功。或許你會覺得很疑惑,為何做錯事情的是他們,法院還要向你追究違法蒐證、妨害秘密的責任。其實,這是一碼歸一碼。法律早已明文規定,對於違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包括錄音、訊息記錄、影像等,一律不得作為證據。雖然有些法官認為可以視情況採用部分證據,但正常來說,是不得採用的。此外,許多民眾在蒐證的過程中,容易觸犯法律的界線,進而被外遇對象提告「妨害秘密」或「侵入住宅」,不慎害自己吃上官司。故本文將詳細解釋侵害配偶權的蒐證要點及合法抓姦的關鍵,如有其他法律問題也歡迎致電03-2200161進行免費法律諮詢。

快速導覽

抓姦會遇上兩個難題,分別為「證據不得採用」和「妨害秘密及侵犯隱私」,我們先來一一梳理這兩種情況。

【證據問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
1.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2.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由此可知,證據需符合兩項要件:
1. 證明能力-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倫理法則。
2. 合法性-經合法調查後,才有證明力可言。

證據的合法性為消極之必要條件,只有經合法手段取得的證據才能被法官採納,法官也會在這時評估證據的證明能力。反之,若是透過違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即使其內容極具說服力,也無法作為審判所用。因此,透過破門而入、不法監聽等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僅不具法律效力,還會讓當事人遭受刑責而面臨罰金或拘役,相當不值。

【解決方案】
上述對於證據的要求是出於《刑事訴訟法》,但《民事訴訟法》並未有如此嚴厲的規定。《民事訴訟法》是根據實務案例發展出一套權衡法則,考慮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和訴求,允許適當的讓步。如果將這套法則套用在外遇蒐證的情況下,就會變成…

1. 考慮伴侶外遇的蒐證難度:通常外遇偷吃的配偶都會保管好手機,不讓另一半發現端睨,進而導致共同生活的夫妻想要對另一半蒐證極其不易。
2. 適當採用不法蒐證的證據:部分法官認為,應保障受害人的「不貞蒐證權」,就算蒐證過程有觸犯到隱私權,但權衡考量下還是可以作為裁判依據。

因此,只要不是踰矩的違法行為,例如嚴刑拷打逼問出的證詞,或是秘密安裝針孔攝影機拍到的畫面等等,其餘的證據法官都會視情況採納,較少有被排除的情況。

【妨害秘密及侵犯隱私】
根據《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規定:
1.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這項法規的重點是「無故」、「非公開」。「無故」是指欠缺法律上的正當理由,而正當理由需要評估個案情形、經驗法則、倫理原則,以客觀的角度去判斷是否「正當」。既然如此,那為何正宮蒐證還會被告妨害秘密呢?難道伴侶外遇不算正當理由嗎?那是因為每位法官的想法都不同,有些法官認為,即使另一半外遇,你也無權侵犯伴侶的隱私。

至於「非公開」則無詳細規定,但原則上會根據當事人是否有意隱藏、進行保密行動來判斷,例如B不想讓A看到訊息內容,所以特地設置密碼。這個行為就表明了B不想讓A知曉訊息內容,也就可以被視為「非公開」。

【解決方案】
一般來說,外遇蒐證會建議委託徵信社來處理,因為他們比較懂得拿捏合法與違法的界線。就妨害秘密罪而言,如果A跟B在公園大聲交談,就可以被視為公開言論;但若A跟B壓低音量交談且選在人少的偏僻處見面,則被視為非公開言論。徵信社就比一般人還擅長拿捏這兩者之間的界線,他們通常會選在公開場合蒐證,避免在私人領域或場所蒐證,而這也是民眾要避免妨害秘密罪的關鍵。

還有一點需要注意,前面我們談論「合法蒐證」的議題。但在實務上,即使民事法庭承認民眾提供的證據,也不代表蒐證的行為不會構成刑事責任,這兩件事是一碼歸一碼喔!

侵害配偶權的認定標準和證據能力

首先,法院對於侵害配偶權的認定較寬鬆,只要證據顯示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已超出正常的男女交友範疇,就可以構成侵害配偶權。當然,如果能夠提交越私密且極具說服力的證據,就有可能提高侵權賠償金額。只是這種作法也容易給被害人帶來法律上的風險,建議民眾先權衡考量下過度蒐證的利與弊。

以下提供一則民事判決案例:
「民國000年0月間,原告偶然看到XXX手機LINE訊息中,被告稱XXX為「老公」,令原告心生疑竇;又同年5、6月間,原告使用個人電腦時,發現XXX LINE帳號未登出,就被告與XXX間LINE對話紀錄及相片,有許多二人之親密對話及照片,故由前開資料可知,被告明知原告與XXX間具有婚姻關係之情形下,仍與XXX互通款曲及發生性行為,均已逾越一般普通朋友之社交行為,侵害原告之配偶權甚鉅」

此項判例的證據便是LINE的對話紀錄及相片,最後法官也同意被告確實有侵害配偶權之實。由此可知,LINE訊息就足以成立侵害配偶權。

其實,侵害配偶權的認定標準實則要符合三要件:
1. 在婚姻存續期間,發生婚外親密關係。
2. 有親暱舉動或親密性行為。
3. 逾越普通朋友之正常社交行為。

只要民眾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上述三要件,那法官就極有可能認定侵害配偶權。除非民眾在蒐證過程中違反了「比例原則」,則該證據就有可能會失效。

※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即行為之手段和目的必須合乎比例,不可為了其目的造成過大的損失。

舉例來說,如果被害人烙親友打人,進而得到出軌證據,此種行為就不符合比例原則。再比如,被害人拿刀脅迫老公,強行複製LINE訊息,這種行為也不符合比例原則。民眾可以記簡單的口號,即「不要過度蒐證」,這樣就能避免大部分的證據失效問題。


侵害配偶權,是配偶提告的一種選擇,也是為自己爭取賠償的手段。然而,很多民眾都會為了要報復對方,做出暴力脅迫的舉動,甚至是在法庭上請求高額賠償金。其實這些舉動都很有可能會影響法官的心意,進而裁定比預期還低的賠償金額,可謂弄巧成拙。如有關於侵害配偶權或合法抓姦的疑問,歡迎隨時致電03-2200161,讓我們的團隊為您提供最專業的法律服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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