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之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豋記。」
由此可以知道協議離婚的三個要件是:
一、以書面方式寫好「離婚協議書」,寫明兩方離婚協議的內容;
(也可以約定好剩餘財產怎麼分配,或是未成年孩子的監護權、扶養費等等內容。)
二、兩人以上的證人簽名;
三、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作證簽名以前,必須要先確認要離婚的兩個人是否有「離婚之真意」;也就是說,無論您是上網找人,或是請親友幫忙來當離婚證人簽名,只要離婚的兩位沒有在證人面前確實表明雙方都確實要離婚的意願,就有可能被法官認定「離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