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除了雙方協議好條件並簽字的「兩願離婚」以外,還有雙方主動向法院聲請調解的「調解離婚」;以及大家最常見鬧上新聞的「訴請離婚」。
但是除了雙方當事人主動聲請調解離婚以外,其實因為「訴請離婚」屬於調解前置的案件,法院也會因為家事事件法的規定先將要訴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移送調解程序。
調解離婚會由法院聘請專業人員(如:諮商師、社工師、或是有法律、教育、輔導背景之人員)來擔任調解委員。
訴請離婚會需要先移送調解,主要就是希望能在較為和緩的情況與氣氛之下,藉由調解委員的幫忙,以溝通的方式讓彼此找到離婚條件的共識,藉此取代劍拔弩張、曠日費時的訴訟程序。
一、不接受調解
原先移送調解的當事人,雙方在調解過後還是無法達成離婚的共識而選擇不接受調解,那麼就會回歸到原本的離婚訴訟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調解程序當中雙方所陳述的內容並不會影響到後續判決離婚的訴訟程序。
二、調解成立
調解過程會將雙方有共識的條件等作成調解筆錄,調解離婚一旦成立以後,所做的調解筆錄和法院的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
也因為調解筆錄的效力和法院確定判決相當,若某方耍賴不如實執行,對方可以將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