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我配偶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完名,離婚是否就成立了呢?
ANS:答案是否定的,依照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之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豋記。」
所以協議離婚是否成立,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不等於就完成了離婚的動作。還必須雙方一起去戶政機關登記。(不限於戶籍地的戶政機關)。而所謂的”兩願離婚”,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2.有兩位以上成年的離婚證人,證明雙方確實都想離婚,且沒有違背其自由意志。3.全程在戶政機關登記。
在實務上,有時候會有配偶哄騙我們當事人簽下離婚協議書,就據此誆說雙方婚姻已然失效,誘使當事人放棄權利或不積極行使義務,謬之極矣。事實上,在雙方到戶政機關辦理好離婚程序,身分證上的配偶欄空缺之前,您們都還是合法的配偶,受中華民國的相關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