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S:答案是不一定,我們回到法律層面來看。先看看哪些行為會導致這份離婚協議書無效。
1. 民法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如果你們的離婚協議有違背公共秩序會善良風俗者,則該協議當然無效。
2. 民法第 74 條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
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
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如果你們的離婚協議是被逼迫或意識不清楚之下簽署,就有可能無效
3. 民法第 148 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不可以以損害他人為目的。
而契約訂定後,也並非絕無更改的可能。看看以下的法條。
第 227-2 條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
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如果真的有當初契約簽訂後情事變更的情況,當然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這份合約。又,也可以選擇找我們這樣的專業團隊協助進行蒐證以及離婚協議書的條件談判。在實務上,其實只要有一定的證據與理據,以及專業的談判技巧,善用各種方法,往往不見得要走上法院,並可避免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