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客戶會問,如果離婚後前妻或前夫,用各種理由不付撫養費怎麼辦??首先我們要知道,根據我國現行法規,無論監護權(孩子的親權)歸屬於誰,父母雙方都對孩子負有扶養義務。
「民法第 1084 條-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因此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扶養義務,是法律規定應盡之責,縱然雙方業已離婚,即便孩子的監護權歸我方,但對造對於子女之扶養義務,並不因而免除;仍必須負擔孩子之生活教育費用,直至孩子到法定成年的年紀。(註:為二十歲,民法第1116條-2)。
而有些朋友則會問,他是小孩的親生父/母,他卻離婚後小孩跟我住,或監護權因為在我這,所以他不付錢照顧小孩,或是要求我配合他的要求,不然他就要不給我撫養費或賴帳,可以嗎?
答案是不行的,扶養責任並不因離婚沒有小孩的監護權或同住而免除。而這是沒有任何但書的。
那扶養費雙方該怎麼議定才算妥切呢?
我們先看民法第 1119 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扶養費應包括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醫療、學習等必要費用。而扶養費的分擔,通常考量未成年子女的需要、以及負扶養義務之父母雙方經濟能力、並參酌離婚前子女的生活樣態與水平來議定金額多寡。
一般實務上而言,扶養費約定方式先由父、母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白紙黑字議下約定金額和給付方式(建議寫清楚,包括給付到哪個帳戶、每個月幾號前給付、若有特殊狀況時有無除外條款、如有重大事項雙方要如何議定...等等);倘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則必須透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向對方「請求給付扶養費」,之後再等法院判決來決定金額和給付方式。然而訴訟曠日廢時,且一但走到法院,雙方難免劍拔弩張,仍建議雙方若無法和平的議定撫養費的金額與給付方式,讓專業的談判人員協助雙方達成共識。
而離婚後,對方不付扶養費該怎麼處理呢?
對方拒絕給付扶養費,該怎麼處理?
很多當事人抱怨,離婚協議書上都講好扶養費了,現在卻不付扶養費。基本上,如果離婚協議書上有約定,除非有違反民法上契約的原則,就必須依照議定的內容旅行。但在實務上,我們還是建議雙方可以先了解看看對方不給付撫養費的原因;我們偶爾會看到一種情況,其中一方生意失敗或是健康出現問題,導致原本議定的撫養費金額不能全數屢行,但另一方不能諒解,據此對簿公堂,這是非常可惜的。我們建議夫妻雙方雖然婚姻已經走向終點,然而彼此仍是孩子的父母,雙方的所作所為孩子也都能感受並學習著。盡量對彼此多一些體諒與溝通。當然,如果對方是明明能履行卻百般刁難不履行。那麼,如果當初的離婚協議書有公證過,就可以憑公證書與離婚協議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所以我們建議離婚協議書最好經過國家考試合格的公證人公證。
然而若是未經公證的離婚協議,便須以未成年子女名義為原告,向戶籍所在地法院提出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用」之訴,在確定判決勝訴後,甫具強制執行之效力,才可針對對方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拿到原本對方應該給付的扶養費。當然在部分實務上,也碰過對方用脫產並用領現金的方式來規避撫養費與相關費用的責任(這樣惡劣的父母還不少),那這時可能就只能以民間債務的方式來處理。
而若離婚時未約定扶養費,可再補聲請扶養費之給付嗎?
如前所述,,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並不因婚姻關係消滅而免除,是以只要在孩子滿20歲前,都有權利來請求扶養費。這時候有監護權的一方,只要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請求給付扶養費之訴」,請法院針對這個問題來做判決。法官通常會根據主計處統計之「平均每人月消費」金額,並就夫妻雙方經濟能力、孩子實際需求...等客觀情況,來決定夫妻雙方各自對於小孩扶養費的負擔比例。而若撫養費一直是由一方給付,想要跟對造補請求扶養費,負擔的這一方父或母,可依 「不當得利」 請求對造返還代墊扶養費。在訴訟上稱之 「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而這是可以溯及既往的,但要注意,若原本就有約定定期支付撫養費,然對方未履約,若五年未請求返還,則對方有可能因時效過了可以不給付。若未約定,則請求權時效較長,為15年。
在此要跟所有父母奉勸,子女是一輩子的責任。我們寧可多讓一點對方,不要因為父母雙方的不愉快,傷了孩子們的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