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討論這問題之前要先定義甚麼是法律上的贍養費,贍養費的規定基本上在民法第 1057 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兩個重點,一個是夫妻,第二個是判決離婚。就這個定義下,情侶分手,既不是夫妻,也不可能是法院裁判離婚,當然無從請求給付贍養費。 但是,如果雙方在交往前與交往中曾經以書面議定如若分手後要給付對方若干費用,法院確實有可能依此契約酌定給付的金額,但在實務上成立的機會並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