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先來溫習甚麼是--裁判離婚(又稱訴訟離婚)---「當事人其中一方提出訴訟後由法官來判決是否符合離婚要件。」
接著來看流程,裁判離婚首先是由婚姻雙方其中一方向法院提出離婚的訴訟,而法院會先命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才會進入訴訟程序。
而裁判離婚的特點有3項:需有法定離婚事由(民法1052條)、經歷較長的訴訟流程與訴訟費用、判決結果有不確定性。
還有一個顯而易見的副作用-雙方通常會在法庭上的攻防上弄得很難看,這部分律師是不可能去提醒你的,因為通常進到訴訟律師才有錢賺。
所以真的朋友通常不會建議你走訴訟,能協議跟協調離婚絕對是最好的。當然也不妨再思考復合的可能。
至於法官在審理離婚案件通常歷時多久?不一定。每個案件個案狀況不同,有時還可能需要家事調查官調查相當必要證據,或是雙方有可能有一方想要加速流程、另一方卻想盡辦法拖延流程。當然法官與書記官對於案件的排程與習性也大大的影響每個案件的進程。
再來雙方對於爭點的攻防如果多,不斷提出或要求提出新事證相對於雙方大部分沒有爭點,其訴訟的期程自然也會大相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