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有朋友問,離婚後要如何更改小孩子的姓氏??
在華人社會中,大部分孩子出生後都從父姓。但實際上這並非必然,我們來看看民法1059條關於姓氏的規定:
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根據以上規定我們來看這個問題,離婚後如何變更子女姓氏。
A.假如子女已成年(民法為20歲),則可以依據子女的意願去變更。
B.假如子女未成年,基本上無論是否已離婚,都必須以父母雙方共同以書面約定才能變更姓氏。那麼,如果對造方不肯變更姓氏,小孩又有迫切這樣改姓氏的需求怎麼辦呢??他規定在1059條-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只要符合上面四點任一點,無論是小孩想要改姓,或父母其中一方想要改姓,都可以交由法院來判斷,讓法院依照孩子的環境背景及必要性,來宣告是否可以變更小孩姓氏。
而在實務上,法官對於離婚小孩改姓的判決目前往往傾向於主要照顧者,只要小孩意願明確,而對造方如果又沒善盡照顧之責,往往可以申請裁判改姓(或改名)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