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
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由這裡可以知道,贍養費是為了不讓判決離婚造成無過失的那一方陷入生活困難,是一種生活補助費,不是賠償。
1.離婚形式要是「判決離婚」;
2.自己要是無過失的一方,才可以請求(對方有無過失都可以請求);
3.離婚後自己會陷入生活困難。
民法第1084條:「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民法第1116-2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也就是說,無論監護權的歸屬在誰,無監護權的那一方,對未成年的子女都有扶養的義務在。
所以未成年子女滿二十歲以前的生活費,就是所謂的扶養費,通常在訴訟上會審酌雙方的薪資和財務狀況來綜合判斷,也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告的每人月消費支出來判斷提出的數字是否合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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