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國98年四月二十九日命令公布增訂民法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的新條文「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也就是只要經過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婚姻關係消滅,並非像過往一定要去戶政機關辦理離婚才會產生效力。而在民國107年內政部更開放已經法院離婚調解或和解成立的民眾線上登記,因為這些案件在法院裁判確定或調解、和解筆錄成立時都已發生效力,所以民眾線上申辦不致產生爭議,且可節省民眾臨櫃辦理登記所需的時間及交通成本。
至於調解離婚係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並記載於筆錄時成立,而離婚和解於作成和解筆錄時成立,二者均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間之身分關係即告確定。並非一定要到戶政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