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一、重婚。
指的是您的配偶和不只一人結婚,現在的婚姻都已登記為要件,較少會出現這樣的情形。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若您掌握了配偶與第三者或是性工作者發生性關係的證據,即可用這項條款訴請離婚。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實務上可能出現的情況有家庭暴力,限制人身自由,或是精神上的虐待等情況。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指的是媳婦和公婆之間,或是女婿和丈人、丈母娘之間的家暴、虐待關係,也構成訴請離婚的是由。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實務上有案例是配偶不讓另一方回家,換門鎖,或是故意搬家、拒不連絡的情況;也有夫婦兩人分居,久無聯絡、形同陌路的情況。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意圖」殺害他方,若是言語上曾經說過「要讓你死」等話語,可能也會成立離婚事由。但應該在知道對方的意圖一年內提起訴請離婚。
七、有不治之惡疾。
法律上認定這項離婚是由,通常必須要有「傳染性」,例如性病;但如果對方是植物人,可能就不能夠成立。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鬱症、因酒精、麻醉藥等所引起之中毒性精神病喪失正常精神作用等精神病,且必須要重大不治(醫學上認定不能治癒)。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若對方確定已經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即不能以此做為訴請離婚的理由;但以這條提起離婚訴訟,是不用對配偶的生死負舉證責任的。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這項規定要特別注意的是「故意」犯罪才屬之;「過失」就不再這當中囉!